人民网重庆视窗5月31日电 记者刘天亮报道:今后,在重庆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可以申请补偿。在5月31日举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通过。根据该《办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应当主动告知被许可人享有申请补偿的权利,补偿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49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补偿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重庆市通过的这个《办法》,在如何补偿、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方式、以及补偿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强化行政机关诚信意识,建立统一的行政补偿制度做了有益的探索。
◆确定补偿范围
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 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关于行政许可的补偿范围,向来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补偿被许可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否则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但由于间接损失难以计算,不好操作,我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和补偿都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这也与重庆的司法实践相符合。
因此,《办法》规定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但把“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了补偿范围。
◆放宽补偿方式
可采取支付补偿金、实物补偿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
关于补偿方式,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补偿的手段应该是单一的,只能是在财产上进行弥补即金钱给付。但实际情况是,除了直接的经济补偿外,从生活上、工作安置上,乃至于税收、产业政策等诸多方面对其损失给予补偿都是可行的。这种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有利于促使双方尽快协商一致,在执行中的效果可能更好。
因此,《办法》规定:行政许可补偿可采取支付补偿金、实物补偿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
◆明确补偿主体
由做出决定的最初机关实施补偿或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来确定
确定补偿义务机关的原则是,谁变更撤回许可,谁补偿。因此,单一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引发补偿的补偿主体的确定,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一个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带来相关联的行政许可的变更或撤回,到底由哪个行政机关履行补偿义务,却有很多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由最初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补偿或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来确定;有的建议由涉及到的所有行政机关共同补偿;还有一种意见是由最后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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