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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合理浮动还是“变相涨价”?

http://shenghuo.zxw114.com 2007-07-09 作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7月1日,交强险制度就实行一年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从6月15日至25日,保监会就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何使交强险更加合理一时成为众人的议论的话题。

    专家:费率浮动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缺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生旺

表示,根据草案公布的模型,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这个模型表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但许多实证研究表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直观上看,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驾驶员,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会较高。事实上,如果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相互独立,那么根据交通违法次数对投保人进行保费上浮就失去了理论基础。如果可以认为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那么应用上述模型进行费率浮动就存在重复奖励或重复惩罚的问题。如某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费率上浮30%,同时因为交通违法上浮30%,那么该车的费率将上浮(1+30%)(1+30%)-1=69%。这多出的9%就是对该车的重复性惩罚。

      他建议,较为合理的费率浮动模型应该采取下述形式: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浮动比率)。当然,浮动比率的大小取决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的综合影响,而不能简单地把这两个的影响因素相加即可,因为那样仍然存在重复性惩罚或奖励的可能。

      很多司机都抱怨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孟生旺说,在计算费率下浮时,需要追溯过去三年无事故、无安全违法的驾驶经验;而在计算费率上浮时,仅考虑过去一年的事故或安全违法经验。从精算原理的角度看,也是欠妥当的。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无论上浮费率还是下浮费率,都追溯过去三年至五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和安全违法记录。

      司机:浮动费率能否更人性化

      “我是一个新司机,看到浮动费率草案以后,发现我的违章已经超了,而且还有一个小事故。如果不是主观违章,能不能在五次之内给一个小的奖励,就是说没有超过五次也可以享受浮动费率,这样能激励司机可以做得更好。”

      “现在的草案对酒后驾驶行为和恶性人员伤亡事故只上浮30%,我觉得还不够,应该提高到50%到60%,甚至更高。酒后驾驶是一个非常恶劣的行为,除了交通惩罚以后,还应由这种经济杠杆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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