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鱿鱼不知劳动仲裁 30名工人痛失百万补偿金
http://shenghuo.zxw114.com 2007-08-06 作者:李朝涛 莫丽娟 罗万里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记者昨日从花都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任某等30名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新X水泥公司支付近百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各原告在劳动争议发生60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申请仲裁期限,驳回3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任某等30名原告是被告新X水泥公司的员工。被告于2000~2006年期间分别与任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任
花都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任某等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期限,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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